經李克強總理簽批,國務院日前印發《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以下簡稱《目錄》)。
此次修訂《目錄》是繼2013年、2014年兩次修訂后,國務院第三次作出修訂。這是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和《國務院關于印發2016年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工作要點的通知》的重要舉措,對于切實轉變政府投資管理職能,確立企業投資主體地位,激發市場主體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的活力具有重要意義。《目錄》修訂遵循以下主要原則:一是充分發揮市場作用,最大限度縮小核準范圍。二是合理劃分中央地方職責,充分發揮地方作用。三是綜合運用多種手段,改善和加強宏觀調控。
此次修訂《目錄》,共取消、下放17項核準權限,其中,取消核準改為備案2項、下放地方政府核準15項。經測算,連同2013、2014年兩次修訂,中央政府層面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削減比例累計達到原總量的90%左右。一是將中國鐵路總公司投資跨省(區、市)項目和國家鐵路網中的干線項目,以及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非跨境的獨立公路、鐵路橋梁、隧道項目,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二是將列入規劃的新建煉油、跨省(區、市)的地方鐵路、國家高速公路、獨立公路橋梁、隧道、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集裝箱專用碼頭、內河航運航電樞紐、稀土礦山開發、煤制烯烴、煤制甲醇、稀土冶煉分離、新建汽車(不含純電動乘用車)、車用發動機、城市道路橋梁、隧道、大型主題公園等項目,下放省級政府或地方政府核準。三是將《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1億美元(含1億美元)至3億美元的限制類項目,下放省級政府核準。
此次修訂《目錄》,更加注重推進權力下放后的配套制度建設。一是強化政策性條件引導。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引導作用。二是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堅持“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注重發揮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行業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質量監督、安全監管等部門的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嚴格控制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煤礦、傳統燃油汽車等項目。三是防止下放地方政府的核準事項出現“自由落體”。各省級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目錄,堅持下放層級與承接能力相匹配,對涉及本地區重大規劃布局、重要資源開發配置的項目,原則上不下放到地市級政府、一律不得下放到縣級及以下政府核準。
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
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由地方政府核準,其中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級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風電站:由地方政府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級政府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及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中跨長江干線航道的項目應符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級政府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地方政府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級政府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其余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級政府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由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按照隸屬關系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地方政府自行確定實行核準或者備案。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級政府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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