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臺灣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日前發布文件,決定修訂化妝品中二氧化鈦成分管理規定。
一、化妝品含有二氧化鈦(Titaniumdioxide)成分(納米化且產品劑型為噴霧劑者除外),其含量百分比為25%以下者,以一般化妝品管理,并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領有之該含藥化妝品許可證,其有效期限屆滿,無須辦理展延手續;
(二)化妝品同時添加二氧化鈦及納米二氧化鈦者,其兩者總量仍不得超過25%。
二、化妝品添加二氧化鈦或納米二氧化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應申請含藥化妝品查驗登記,并依據此前的文件《申請含藥化妝品含新化合物成分應檢附之技術性基本資料》,檢附相關技術性資料以供審查:
(一)二氧化鈦及納米二氧化鈦總量超過25%的產品;
(二)含有納米二氧化鈦成分,且產品劑型為噴霧劑的產品。
三、化妝品添加二氧化鈦或納米二氧化鈦成分作為防曬劑用途,且產品宣稱或標示防曬系數者,廠商需備有防曬系數之檢測相關資料供衛生主管機關檢查。
此前,歐洲消費者安全科學委員會(SCCS)發布了一份最終的意見,允許涂有十六烷基磷酸鹽、二氧化錳或三乙氧基辛基硅烷的納米二氧化鈦在化妝品中的應用,以提升產品耐UV紫外線功能。
該意見指出,鑒于納米二氧化鈦整體上并不會被皮膚所吸收,且一般毒性較低,因此SCCS認為涂敷十六烷基磷酸鹽、二氧化錳或三乙氧基辛基硅烷的3類納米二氧化鈦材料,都可以認為在化妝品保護皮膚健康、完整和免受曬傷方面是安全的。
但SCCS同時也指出,某些類型化妝品(如口紅)在使用中可能會偶然攝入人體,因此在這些領域應用包覆二氧化錳的納米二氧化鈦材料時,二氧化錳的潛在有害影響應該要列入考慮范圍。
此外,SCCS指出其意見和觀點并不適用于可能導致使用者肺部吸入納米二氧化鈦顆粒的產品中(如粉末或其他噴霧產品)。
SCCS同時聲明,如果將來出現任何新的證據表明防曬化妝品配方中使用的納米二氧化鈦顆粒可以穿透皮膚并可能進入細胞,那么SCCS將會考慮修改本次發表的意見。SCCS指出,本次提出的意見并沒有考慮到當納米二氧化鈦釋放到環境中時潛在的生態毒理影響。
2015年7月,歐盟委員會(EC)收到相關行業支持納米二氧化鈦應用安全性的新數據,該數據提出納米二氧化鈦應用的最高濃度可達5.5%,并且作為紫外線過濾產品用于防曬化妝品和個人護理噴霧產品中時是安全的。為此,EC要求SCCS對這一問題作出評價。
2017年3月初,SCCS開始對個人護理噴霧產品中納米二氧化鈦的應用進行公開意見征詢,根據SCCS得出的結論,在所提供的數據基礎上,缺乏證據來證明在這一領域應用納米二氧化鈦是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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