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后,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陸地領域和所轄海域獨立開采并銷售原油的企業,以及在上述領域以合資、合作等方式開采并銷售原油的其他企業(簡稱“合資合作企業”),均須按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屬中央財政非稅收入,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
財政部4日發布消息說,為推動石油價格機制改革,促進國民經濟持續健康協調發展,規范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征石油特別收益金的決定》,財政部于近日制定并下發執行《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管理辦法》(簡稱“辦法”)。“辦法”共分十八條。
“辦法”指出,石油特別收益金是指國家對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國產原油因價格超過一定水平所獲得的超額收入按比例征收的收益金。財政部負責石油特別收益金的征收管理工作。中央石油開采企業向財政部申報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地方石油開采企業向財政部駐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申報繳納;合資合作企業應當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由合資合作的中方企業代扣代繳。
“辦法”規定,石油特別收益金實行5級超額累進從價定率計征,按月計算、按季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開采企業銷售原油的月加權平均價格確定。為便于參照國際市場油價水平,原油價格按美元/桶計價,起征點為40美元/桶。
“辦法”還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計算和兌換方法、繳納方式以及財政機關的審核、管理辦法等作了詳細規定。
按照“辦法”的規定, 財政機關不得擅自減征或免征石油開采企業應繳納的石油特別收益金。石油特別收益金列入企業成本費用,準予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石油開采企業未按照規定繳納石油特別收益金的,由財政機關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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