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加工,地溝油變廢為寶成為生物柴油,可想加入燃料油銷售體系卻被拒之門外,云南一民企遂將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訴上法庭。昨日(4月22日),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訴中國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拒絕銷售其生物柴油一案在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審理后,根據盈鼎、云南石油分公司意愿,法庭宣布雙方庭下調解,調解不了,將擇日宣判。
專家
案件與壟斷無關
經申請,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龔炯、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主要起草人藺建民出庭作證。庭上,龔炯出具“反壟斷經濟學分析報告”指出,從反壟斷經濟學的角度來看,本案相關商品市場應為脂肪酸甲脂產品市場,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作為用于B5用途的脂肪酸甲脂BD100的潛在購買方,存在一定的潛在買方市場勢力,但這種潛在的買方市場勢力不等同于現實的市場支配地位。
審理后,根據盈鼎、云南石油分公司意愿,法庭宣布雙方庭下調解,調解不了,將擇日宣判。
交鋒
“油老大”有沒有壟斷?
云南石油分公司:并未“拒絕交易”
二審庭審上,云南石油分公司代理人說,爭議的商品是中間產品,在本案相關市場不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反壟斷法”通過對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福利的審慎平衡,利用國家權力禁止“拒絕交易”而干預交易自由的,此情形應屬例外。且雙方尚未進行達成交易所必需的實質性磋商程序,因此不存在“拒絕交易”行為。
盈鼎公司:將生物柴油納入銷售系統
盈鼎公司代理人認為,盈鼎提供的樣品優于石化產品,且雙方在昆明公交上合作使用過,國家和云南都制定有相關標準,盈鼎沒有混配權。生物柴油屬于柴油,市場認可度問題是銷售企業的責任,任何一個判決都可以執行,盈鼎要求將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銷售系統。
案情回放
民企叫板“油老大”勝訴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產生物柴油的企業,建有年產15000噸生物柴油生產線。因生物柴油的銷路問題,該公司于2014年將中石化、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2014年12月,經昆明中院開庭審理該案后判決,云南石油分公司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駁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判決后,盈鼎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決并上訴。盈鼎公司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判令一審兩被告將盈鼎制生物柴油納入其銷售體系,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承擔訴訟費;云南石油分公司認為,一審法院存在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請求在查明事實后依法予以改判,駁回盈鼎公司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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