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陜西延長石油(集團)公司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原總經理王書寶單獨或伙同其弟弟非法收受財物或者授意、接受他人將財物給其近親屬、老師等人。法院一審以王書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判處其弟王某鋒有期徒刑5年。近日,公布該案的二審刑事裁定書,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54歲的王書寶是山東人,博士研究生文化程度,原系陜西延長石油(集團)公司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曾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開發處處長、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院副院長兼延安分院院長、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勘探開發研究中心主任、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總工程師、副總經理。案發前,其弟弟王某鋒系北京某石油科技公司總經理。
寶雞中院一審認定的多起受賄中,數額最大的有兩項。2007年至2016年,被告人王書寶利用擔任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西北分公司開發處處長、陜西延長石油(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研究院副院長兼延安分院院長、延長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延長油田公司)勘探開發技術研究中心主任、延長油田公司總工程師、副總經理、總經理等職務便利,通過給其所在單位的下屬打招呼、內定外協單位等方式為吳某甲(已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刑罰)的公司或吳某甲實際控制的公司承攬科研項目提供幫助,非法收受吳某甲人民幣248.95萬元,其中與其弟弟王某鋒共同受賄193萬余元。
2011年至2016年,王書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給其所在單位的下屬打招呼、內定外協單位等方式為東營兩家石油技術開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某甲(已因犯單位行賄罪被判處刑罰)承攬延長油田的科研項目謀取利益,授意或者非法接受陳某甲送給王某鋒202萬余元。
法院認定,被告人王書寶受賄數額共計為人民幣494萬余元;被告人王某鋒受賄數額共計396萬余元。
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書寶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在承攬科研項目、建筑工程項目及催付合同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謀取利益,伙同被告人王某鋒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或者授意、接受他人將財物給其近親屬、老師等人,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王某鋒在明知請托人吳某甲、陳某甲送給自己的財物是被告人王書寶利用職務之便幫助行為的對價并在告知被告人王書寶知情的情形下具體經手多次收取該財物,符合受賄共同犯罪中主、客觀成立要件,其行為亦構成受賄罪,公訴機關指控該二名被告人所犯罪名均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書寶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某鋒起次要作用,系從犯,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二被告人歸案后在本案偵查階段能如實供認自己罪行,屬于坦白,可依法從輕處罰。
寶雞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王書寶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80萬元;其弟弟王某鋒因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并處罰金40萬元。受賄違法所得上交國庫。
一審宣判后,兩人提出上訴,均請求二審改判無罪。省高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主要犯罪事實清楚,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