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東亞經濟發展勢頭良好,能源需求量普遍提升,能源基礎設施需求旺盛,為東盟與中日韓(“10+3”)能源合作創造了有利條件。未來一段時間,在“一帶一路”建設的推動下,“10+3”能源合作迎來良好機遇,前景可期。
經過20年發展,“10+3”合作機制已成為亞洲地區架構最完善、成果最顯著的合作機制之一,能源合作是“10+3”合作的重要領域。近年來,氣候變化和大氣污染問題頻頻困擾東亞各國,減少溫室氣體排放、發展綠色低碳經濟成為共識,各國以化石能源為主的能源消費結構亟待轉型,開發和使用新能源、加強合作與交流成為東亞各國實現綠色低碳發展的必由之路。“10+3”能源合作迎來良好機遇,未來在新能源、互聯互通和東亞能源共同市場三大領域合作潛力巨大。
大力開展新能源合作,共促區域可持續發展。新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是實現綠色發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未來“10+3”國家能源轉型的共同著眼點。中國當前能源消費中煤炭比例過高,能源結構亟待調整,需要大力發展新能源。中國新能源資源豐富,且在核電、水電和太陽能等領域積累了一定經驗,技術水平先進,設施建設能力強,根據中國能源發展戰略目標,2020年、2030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費比重分別達到15%、20%。日韓兩國能源資源極度匱乏,煤炭和油氣資源長期依賴進口,一次能源消費中化石能源占主導地位,因此,兩國多年來一直重視新能源領域的研發投入,技術水平先進,開發經驗豐富。日本核電開發在福島核電站泄漏事故之后一度停止,但為了解決電力供應問題,于2015年重啟核電,同時加大了可再生能源開發力度,提出到2030年核電站發電量占到整體的20%至22%,水力發電等可再生能源發電量占到22%至24%;韓國文在寅總統上任后,宣布將逐步摒棄以核能為中心的能源政策,推進“去核去煤”能源轉型,大幅增加太陽能、風能等可再生能源的發電裝機容量,爭取到2030年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提高到20%。東盟國家水能、地熱能、太陽能、風能等資源分布廣泛,開發潛力巨大,根據《東盟能源合作行動計劃2016-2025》,到2025年東盟一次能源結構中的可再生能源比重達到23%,但東盟國家目前在開發能力和設備等方面存在短板,無法充分利用其資源優勢,急需加強與其他國家的交流與合作。“10+3”國家有著共同的能源轉型需求,在新能源領域目標一致,在新能源技術、設備制造、設施建設和政策規劃等方面互補性強,有必要加強合作,分享新能源開發的裝備技術及能源政策規劃的經驗,推動各國新能源發展目標的實現,共同促進區域可持續發展。
推動互聯互通項目建設,實現區域能源資源共享。東盟成員國內部能源儲量分布差異較大,化石能源資源以煤炭、天然氣和原油為主,主要分布在印尼、馬來西亞和越南等國;可再生能源中,水能資源主要分布在湄公河流域各國,生物質能、風能、太陽能等資源在區域內分布廣泛。為了實現區域內能源資源共享,東盟國家提出“東盟電網”倡議,通過雙邊、次區域、東盟整體三個方面,逐步形成區域互聯互通。2015年至2016年新增電力互通容量170多萬千瓦,《東盟能源合作行動計劃2016-2025》中確定的16個東盟電網互聯項目中有8個跨境電力傳輸項目建成。目前,東盟互聯互通雖然項目進展頗豐,但互聯互通程度仍然較低,遠不能滿足跨境能源交易需求。東盟電網目前仍處于雙邊互聯建設階段,且并未形成國家間電網的聯網同步運行,為“10+3”國家深入推進互聯互通合作創造了條件。中國與東盟國家有直接的電力交換,已與越南、緬甸、老撾等國家實現了電網互聯互通,中國“一帶一路”倡議與東盟互聯互通總體規劃目標契合、協同發展潛力大,未來可繼續參與區域互聯互通建設,積極推動區域能源共享。中日韓三國電網技術先進、資金實力雄厚,還可通過技術交流和電力投資等形式參與東盟電網互聯互通,實現區域能源最優化利用。
建立東亞能源合作機制,尋求買方市場共同利益。中日韓三國的油氣資源對外依存度高,在價格談判中長期面臨“亞洲溢價”問題。盡管東亞地區是重要的能源消費中心,卻未能獲得與能源消費體量相匹配的定價話語權。隨著東盟各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印尼等能源出口國將向能源消費國轉變,東亞能源消費市場將進一步擴大,建立東亞能源合作機制,推進東亞能源共同市場建設,有利于區域內各能源消費國尋求買方市場共同利益,完善市場定價機制,解決價格不公平問題,保障東亞各國能源安全。
“10+3”國家在資源稟賦、能源技術、能源需求結構等方面高度互補,在能源領域的深度合作潛力巨大。能源合作作為“10+3”合作的重點領域,有利于提升各國的政治互信、夯實合作的民意基礎、鞏固地區的安全形勢,從而對其他領域合作起到推動作用。“10+3”能源合作與“一帶一路”倡議的產能合作和“五通”存在一定程度的協調和呼應,“10+3”合作將有利于推進“一帶一路”倡議,而“一帶一路”也可以給“10+3”合作帶來新的機遇,注入新的活力。
為了促進“10+3”國家在能源領域更好地開展合作,實現區域能源安全,一方面,各國政府應深化友好關系,加強不同層級的交流和溝通,及時就出現的問題進行磋商;另一方面,能源企業在海外經營過程中應關注企業責任,帶動當地經濟發展,同時建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樹立風險意識,加強風險評估,及時化解風險。
(作者為中國國際問題研究院世界經濟與發展研究所研究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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