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財經北京1月7日電 日前,國資委印發《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辦法(試行)》,旨在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監管,完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工作制度,規范中央企業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
國資委監督追責局表示,《辦法》作為《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試行)》(國資委令第37號)的配套制度,在明確立法目的原則的基礎上,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錄入審查、使用反饋、職責要求、異議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規定。
《辦法》指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根據有關規定,作出在一定時期內不得擔任中央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處理的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應將其信息納入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遵循統一管理、分級負責、真實準確、依規使用的原則進行管理。
《辦法》明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按照“誰處理、誰負責”要求,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同時,強調國資委、中央企業在任命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時,應將查詢擬任人員禁入限制情況作為前置程序。
《辦法》提出,國資委和中央企業有關人員存在未按規定錄入或審查,應查未查、故意隱匿、偽造,違規向無關方提供禁入限制人員信息以及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等情形,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副教授申海恩表示,從信息錄入和審查、信息使用和反饋等六個方面,首次嘗試對禁入限制進行全流程的規范操作。通過全面、可操作性的規則設計來落實禁入限制,使其能夠與其他監管措施一道發揮震懾、懲戒等功能。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不僅著眼于禁入限制規則本身,而且結合當前信息保護的嚴峻形勢,特別設計了對被限制人員信息保密管理的規范,充分保護了被限制人員的合法權益。
中國企業聯合會研究部研究員劉興國認為,《辦法》的出臺與實施,將有助于扎牢國資監管的制度籠子,實現禁入限制人員在中央企業范圍內“一處受限處處受限”,真正讓國資監督工作“長牙”“帶電”。同時,從制度上推動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實施辦法的有效落實,形成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產監管體制。
國資委研究中心研究員周麗莎說,《辦法》健全完善了中央企業違規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明確了禁入限制的規定,例如對相關違規經營投資責任人的處理辦法,以及對禁入限制人員信息錄入審查、使用反饋、職責要求、異議處理和責任追究等內容作出具體規定。
免責聲明:本網轉載自其它媒體的文章及圖片,目的在于弘揚石化精神,傳遞更多石化信息,宣傳國家石化產業政策,展示國家石化產業形象,參與國際石化產業輿論競爭,提高國際石化產業話語權,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在此我們謹向原作者和原媒體致以崇高敬意。如果您認為本站文章及圖片侵犯了您的版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第一時間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