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商務部13日發布2011年第15號公告,稱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實施的反傾銷措施,將于2011年10月13日到期。如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未提出復審申請,在該反傾銷措施到期日前商務部也未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則上述反傾銷措施于到期日起終止實施。
2006年10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發布2006年第74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美國、日本、韓國、新加坡和臺灣地區的進口氨綸征收反傾銷稅。該反傾銷措施自2006年10月13日開始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經復審確定終止征收反傾銷稅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傾銷稅的征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