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8日,為進一步推進內蒙古煤礦依法合規建設生產工作,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政府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強煤礦依法合規建設生產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要求,對未經國家核準等基本建設手續不全的煤礦,要一律責令停工停產,對拒不停工停產、擅自組織建設生產的,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依法實施關閉。各盟市要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基本建設手續不全煤礦進行全面自查,并于5月10日前將自查情況報送自治區能源開發局、煤炭工業局。
《通知》指出,從2016年開始,對現有合規生產煤礦按全年作業時間不超過276個工作日重新確定煤礦產能,原則上法定節假日和周日不安排生產,引導煤礦減量化生產。連續作業有特殊要求的煤礦,要制訂具體方案,經所在盟市煤炭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后,可在276個工作日內實行彈性工作制度。嚴格執行煤炭產能公告制度,對超公告能力生產煤礦責令停產整頓。
《通知》要求,各地區要進一步加強監管、監察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實井下生產布局和技術裝備管理規定,對于達不到國家規定的煤礦要一律責令停產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限期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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