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世紀周刊》報道,遲滯三年的資源稅改革,有望在今年得以實現。在今年全國兩會上,《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推進資源稅改革”。財政部確定財稅體制將推進四方面改革,“改革資源稅制度”被置于“推進稅制改革”首位。
原定于2007年初啟動的資源稅改革,因當時物價高等原因被推遲,三年后,這項動議重新進入政府的改革議程。而現今,若繼續受困于通脹之慮而遲疑不決,則促使資源稅稅負向上調整的這項改革,今年所剩時間窗口又不多了。
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
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官員透露,資源稅改革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擴大資源稅的覆蓋范圍,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并改變資源稅的計征方式,建立稅收收入與資源價格上漲同步增長的機制。
首先,進一步擴大資源稅的范圍,對開發、利用應稅自然資源的中外納稅人統一征稅。未來將地熱、礦泉水等水資源全面納入資源稅征收范圍,逐步對各類水資源的利用征收資源稅;將耕地占用稅并入資源稅;在條件成熟時,逐步將土地、森林、草原、灘涂等自然資源納入資源稅征稅范圍,進一步體現自然資源有償使用的原則。
其次,逐步提高資源稅稅負水平。結合資源產品價格調整和收費制度改革,適時取消不適當的減免稅,并適當提高稅率(稅額標準),調節資源開采企業的資源級差收入,促使其規范資源開發行為,以利于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并增加財政收入。
第三,完善資源稅計征方式。目前資源稅實行“從量定額”征收,改革可對部分價格變化比較頻繁、幅度比較大的應稅產品,改“從量定額”征稅為“從價定率”征稅。目前,可先將原油、天然氣、煤炭的征收方式改為“從價定率”征收,下一步再研究調整其他品目礦產品征收方式。同時,研究資源稅實施價外征稅,通過稅負傳導,使資源稅對資源消費行為產生影響,促進資源的節約使用。
目前資源稅稅負水平過低
財政部官員表示,資源稅改革的目標是“對資源稅進行整體改革,而不是個別調整”。
現行資源稅的法律依據,是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資源稅暫行條例》。條例規定了資源稅征稅范圍,包括原油、天然氣、煤炭、其他非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有色金屬礦原礦、鹽七大類。
資源稅的應納稅額,按照應納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適用稅額標準計算。其中原油的稅額標準為每噸8元至30元,天然氣為每千立方米2元至15元,煤炭為每噸0.3元至5元。
資源稅改革的大方向是“提高資源產品稅負水平”,但具體到原油、天然氣、煤炭等資源產品,提高到多少需要權衡各方面的因素。財政部一位官員曾公開表示,改革擬將原石油資源稅稅率定為10%,初期減按5%征收。依此方案,若國內原油價格以每噸5000元計算,按10%的稅率征收,原石油資源稅每噸稅額將達500元,減半征收也達250元,和現行石油資源稅每噸30元的最高稅額相比,稅負顯然將大幅提高。
據國家發改委3月10日發布的數據,今年2010年2月中國主產省煤炭平均出礦價為每噸704元,若按煤炭資源稅每噸5元的最高標準換算為“從價定率”,目前的煤炭資源稅稅率最高僅為0.7%。
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在其專題研究報告中建議,資源稅改為“從價定率”征收后,具體稅率應為銷售價格的5%至15%。可見,要縮小十幾年資源價格大幅上漲與低稅負間的落差,資源稅稅負水平大幅提高將難以避免。“但開始征收石油特別收益金后,提高原油資源稅的壓力減輕了許多。”財政部一位官員表示,征收特別收益金前,石油企業的超額利潤很高,資源稅改革面臨的壓力很大,目前緩解了很多。而且資源稅稅率的設計,還要均衡考慮其他行業的負擔。
此次改革不會觸及收入歸屬問題
按現行體制,除海洋石油資源稅歸中央外,資源稅收入歸地方政府所有。資源稅改革觸及中央與地方、地方與地方之間的利益分配。因資源稅稅負提高后,一些資源大省的收入增加,而凈買入資源的省份負擔會加重。尤其是石油、天然氣和煤炭等關系民生的資源,價格上升必然帶來生活負擔加重。政府需要相應提高“低保”等救濟和福利標準,財政支出壓力隨之加大。
對此,有專家建議,對資源稅改革后增加的收入,應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間劃分,中央分得的收入可用于受損行業和弱勢群體補助。據悉,中央政府也希望建立資源稅分享機制,但對此設想,資源大省存在很大的抵觸情緒。
據財政部一位官員透露稱,預計此次資源稅改革不會觸及收入歸屬問題,仍將保持原有格局,以避免地方政府的抵觸,使改革得以順利進行。而且,中央政府2006年開始征收的石油特別收益金,收入全部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收入用于公益性行業和困難群體補助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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