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長達兩年多的訴訟、上訴、重審程序之后,中國石油系統首例反壟斷案再次迎來新結果,改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這起案件作出了上述重審判決,并于31日通知原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被告中石化銷售公司、中石化銷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領取判決書。
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是云南一家生產生物柴油的企業,據該公司提供的資料,盈鼎公司建有年產15000噸生物柴油生產線。該公司于2014年將中石化、云南石油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并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人民幣。
昆明中院2014年2月受理該案后,于同年7月30日開庭審理。2014年12月,昆明中院作出一審判決,判處云南石油分公司將盈鼎公司生產的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物柴油納入其燃料銷售體系;駁回盈鼎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判決后,盈鼎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均不服判決上訴。
2015年4月2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該案。庭上,云南石油分公司等申請了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副教授龔炯、柴油機燃料調合用生物柴油標準主要起草人藺建民出庭作證。2015年8月,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二審裁定,認為原一審判決認定基本事實不清,違反法定程序,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今年6月15日,昆明中院開庭重審此案。昆明中院在隨后的判決書中認為,在沒有國務院能源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以相關規定的形式對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的銷售主體、銷售數量、銷售定價等一系列問題給予明確的情況下,對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作為石油成品油銷售企業因《可再生能源法》相關規定所負擔的法定義務不宜強制命令的方式在不考慮任何前提條件下去完成,而是應當遵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遵守公平誠實信用原則等。從企業的正常發展和商業選擇看,由于地溝油制生物柴油用作生物燃料的試點推廣工作遇到現實困難而又未獲解決,從公平的角度出發,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的做法符合其自身正常經濟效益以及消費者利益之間的共生互利,且此舉也未給被告云南石油分公司本身帶來壟斷利益等,故雙方未能建立交易關系,不屬于違反《反壟斷法》相關條款的行為。在目前情況下,雙方在地溝油制生物柴油銷售問題上不存在競爭關系。法院遂依法駁回盈鼎公司的訴訟請求。(王艷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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