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12日,為促進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經國務院批準,《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廢礦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費稅的通知》實施期限延長5年,對以回收的廢礦物油為原料生產的潤滑油基礎油、汽油、柴油等工業油料免征消費稅。
該政策自2018年11月1日執行,截止到2023年10月31日。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12日通知下發期間,納稅人已經繳納的消費稅,符合本通知免稅規定的予以退還。
通知還強調,對未達到相應的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被取消《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的納稅人,自發生違規排放行為之日或《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被取消之日起,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免征消費稅政策的資格,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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