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石化網訊 按照環保部最新發布的有關文件要求,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縣級環保部門填報有關報告表,表中應列明氰化物及汞、鎘、鉻、鉛等重金屬向土壤、水體、大氣的釋放情況。
環保部明確,已經取得生產使用登記證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依據《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辦法(試行)》的規定,在每年1月31日前,向縣級環保主管部門填報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釋放與轉移報告表。
其中,表中要列明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或其特征化學污染物包括氰化物及汞、鎘、鉻、鉛等重金屬,向大氣、水體、土壤及污水處理廠釋放量的詳細計算過程及核算依據。
此外,還要列明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或其特征化學污染物向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轉移量的詳細計算過程及核算依據。
環保部要求,這些企業要詳細說明采用的核算方法、計算公式、參數選擇及具體計算過程。
環保部表示,其所稱的特征化學污染物,是指生產或使用某種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時所產生的無機污染物和有機污染物。如氰化物、重金屬(汞、鎘、鉻、鉛等)、苯、甲苯、二甲苯、甲醛等,但不包括反映化學污染物的一些綜合性的指標,如生化需氧量(BOD)、化學需氧量(COD),也不包括懸浮顆粒物、熱污染、放射性污染等物理性污染物和細菌病毒類等生物性污染物。
在做出上述要求的同時,環保部還發布了《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管理計劃》(以下簡稱計劃),按照計劃要求,已經取得生產使用登記證的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生產使用企業,應當在每年的1月31日前,向縣級環保主管部門填報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管理計劃。環境風險防控管理計劃包括減少重點環境管理危險化學品及其特征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工藝調整措施、污染防治計劃、環境風險防控措施、能力建設方案等內容。
環保部要求,環境風險防控管理計劃應包括計劃目標、整體實施進度安排、投入資金、預期效果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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