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石油和化工網訊 財政部日前會同央行、國總聯合下發通知稱,為促進我國烯烴類化工行業的發展,自今年10月1日起,對生產石腦油、燃料油的企業對外銷售的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石腦油、燃料油,將恢復征收消費稅。
而對于上述生產企業自產石腦油、燃料油用于生產乙烯、芳烴類化工產品的,按實際耗用數量暫免征消費稅;對生產乙烯、芳烴的企業購進石腦油、燃料油,按實際耗用數量暫退還所含消費稅。具體退(免)稅管理辦法將由國稅總局另行制定。
退還石腦油、燃料油所含消費稅計算公式為:應退還消費稅稅額=石腦油、燃料油實際耗用數量×石腦油、燃料油消費稅單位稅額。